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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設備借用

黎明高中資訊設備借用辦法
一、
為提升教學品質並加強資訊教學設備之管理,特訂定本借用辦法。
二、借用對象:限本校教職員工。
三、借用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8:00 下午 5:30 。 午休時間 :12:00~13:
四、借用資訊設備教學時,請老師親自辦理借用並填寫資訊設備借用登記表。
五、器材借用時請先閱讀各操作手冊以期確實了解器材功能。
六、學生不得借用資訊設備,但經任課教師事先通知指定學生借用者除外。
七、校內設備器材的使用以教學相關為優先。
八、請遵守「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不得利用
借用設備從事不當行為。
九、使用或歸還器材時,借用人均應檢查有無毀損以明責任。任課教師借用教學設備,如發
現有故障情形,應將故障之設備型號及故障情形,詳細填寫於借用登記簿內,並告知資
訊組連絡廠商維修。
十、長期借用之設備請於每學期末校務會議前辦理歸還或續借手續。
十一、器材設備經核准借出校外使用者,應妥善保管;如有故障、損害或不能正常使用者,
須負修繕或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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