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高級中學 學生考試 事後補考作業實施要點
國中部:(依103.5.19臺南市黎明高中附屬國中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及104.1.7教育部
令修正第六條成績評量準則訂之) (依107年6月29日召開之106.2期末校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修正) (依108年6月28日召開之107.2期末校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修正) (依110年8月31日召開之110.1期初校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修正) (依112年6月30日召開之111.2期末校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修正)
【段考】
1.段考期間,學生因故請公假、喪假、病假(需有醫生證明)、事假(限重大且突發之事件)、產前
假、娩假、育嬰假、流產假者,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如事前提前考需簽切結書(經家長、導師簽名)依實得的分數計算之;如果無法提前考,可申請事後補考,事後補考的成績依實得的分數計算之。
請一般事假申請事後補考者,成績超過及格基準,超過部分以實得分數八折計算;未超過及格
基準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2.學生若無法參加定期考查,學期成績計算以該學期其它二次段考的平均成績去計算學期成績。
【模擬考】─事後無法補考
學生因故無法參加模擬考試時,以該學期其他次的模擬考總成績,最低一次的總成績去填補該次所缺模擬考的總成績。
【學期補考】
學校每學期辦理補考,以一次為限。但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補考,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公假、喪假、病假(需有醫生證明)、事假(限重大且突發之事件) 、產前假、娩假、育嬰假、流產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高中部:(依103.6.30方濟會學校財團法人臺南市黎明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依105年1月20日召開之104.1期末校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修正)
(依107年6月29日召開之106.2期末校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修正)
(依108年6月28日召開之107.2期末校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修正)
(依110年8月31日召開之110.1期初校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修正)
(依112年6月30日召開之111.2期末校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修正)
【段考】
1.段考期間,學生因故請公假、喪假、病假(需有醫生證明)、事假(限重大且突發之事件)、產前
假、娩假、育嬰假、流產假者,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如事前提前考需簽切結書(經家長、導師簽名)依實得的分數計算之;如果無法提前考,可申請事後補考,事後補考的成績依實得的分數計算之。
請一般事假申請事後補考者,成績超過及格基準,超過部分以實得分數八折計算;未超過及格
基準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2.學生若無法參加定期考查,學期成績計算以該學期其他次段考較低一次成績計算之。
若該學期僅有兩次段考,學期成績計算則取另一次段考成績調整計算,若成績超過及格基準,超過部分以實得分數八折計算;未超過及格基準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學期補考】
學校每學期辦理補考,以一次為限。但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補考,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公假、喪假、病假(需有醫生證明)、事假(限重大且突發之事件) 、產前假、娩假、育嬰假、流產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模擬考】─事後無法補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