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輔導法規 / 黎明中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計劃

台南市黎明高級中學國中部中途輟學生學生通報暨復學輔導實施計畫

                                     9191日輔導室處室會議訂定

9791日輔導室處室會議修訂

10391日輔導室處室會議修訂

 10891日輔導室處室會議修訂

一、依據:

(一)教育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修訂台(八八)參字第八八0三一三三五號頒「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二)台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安置輔導暨成績評量實施原則。

() 台南市國民中小學辦理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注意事項。

二、目的:

(一)整合社會資源,掌握中輟學生流向,落實通報協尋暨復學輔導工作。

(二)貫徹「零拒絕」之理想,協助中輟生順利返校就讀,完成國民教育。

(三)加強行為偏差或學習意願低落學生之生活學習、課業輔導、休閒輔導及法治教育,以涵養其良好品德,增進社會適應能力。

(四)提供多元化課程,實施生涯輔導,建立其生活目標,預防復學後再中輟。

三、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教育部、台南市教育局

承辦單位:輔導室

協辦單位:1.教務、學務、總務各處室 

2.市府社會局、警察局及各社會福利機構

四、執行要項:

()通報

1、本校依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輟學學生通報管理系統網路版本」直接上網通報,以達成中輟通報之及時性與正確性。

2、本校依「台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處理流程」規定辦理。

3、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達三日以上或新生依報到名冊三日未報到者,確定屬中輟時,註冊組應主動通報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4、轉出學生辦理轉學後,註冊組應將轉學申請書影印寄送轉入學校,學生應於三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逾時未報到者,由轉出學校註冊組上網通報。

5、未經請假無故未上學三日以上者,由生輔組會知教務處、輔導室註冊組上網通報之。

6、導師在通報前後應實施家訪、電訪或其他方式協尋,並記載個案輔導紀錄。

 (二)協尋追蹤

1、   學務處應就該中輟生(含新生、轉學生、在籍生)之「中輟原因」繼導師後,繼續查訪、協尋、追蹤。

2、   輔導室宜針對中輟生,隨時收集個案資訊,訂定尋回輔導策略,並執行尋獲返校輔導。

3、   對於去向不明學生,生輔組應速函知警察局協尋,並隨時與轄區警察保持聯繫。

4、   結合學校家長會、市府社會局、警察局、民政局、家庭扶助中心協助家訪,並透過內政部警政署與教育部之中輟通報系統協尋追蹤中輟生,以增進時效及提高尋獲比例。

 (三)尋獲通報

1、透過中輟通報系統通報協尋之中輟生,一經尋獲,無論復學與否,須再經原通報流程上網通報,並知會輔導室。

2、依「台南市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流程」規定辦理。

 (四)復學輔導

1、成立「中輟生復學輔導鑑定、安置、輔導小組」,擬定中輟生復學輔導計劃,及相關具體措施。

2、對復學之中輟生召開「個案輔導會議」,依個案需要擬定輔導計畫,及相關具體學習策略與方案,並建檔記錄。

3、設計多元彈性課程,積極輔導中輟復學生依志願返回原班或安置於適當之班級,以適應學生個人需求與發展,增進學習興趣。

4、配合學校認輔制度,列為優先認輔對象,由專任輔導老師或認輔教師進行個別及團體輔導,加以紀錄,並追蹤檢討輔導成效。

5、導師應進行親師懇談,和家長保持密切聯繫。

6、協助經依法院裁定、具反社會行為或家庭功能不彰等需特別安置之中輟復學生,轉介至其他社福中心、民間社福單位安置輔導,以提供社會資源協助重建家庭功能,期導引正常生活而適應學校的學習。

(五)利用導師會報、校務會議及親職活動,進行全校教師及社區宣導工作,做好中途輟學學生之預防輔導、通報、協尋及復學輔導等工作。

(六)整合社區資源建立學校輔導網絡,增進學校輔導效能。

伍、本計畫經室務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定後實施,辦理期間視必要修訂之。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