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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法規 / 黎明中學認輔制度實施計劃

臺南市黎明中學『認輔制度』實施計畫

                          9191日輔導室處室會議訂定

9791日輔導室處室會議修訂

10391日輔導室處室會議修訂

10891日輔導室處室會議修訂          

一、      依據:                                        

(一)    教育部青少年輔導計畫辦理。

(二)    教育部推動認輔制度實施要點。

二、      目的:

(一)鼓勵教師同仁志願輔導在生活、學業及人際關係等方面有適應困難的學生,協助其心智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順利成長與發展。

(二)擴展輔導人力層面:藉著教師平日上課與學生建立起的信任關係基礎來輔導學生,增進輔導績效嘉惠更多學生。

三、      實施方法:

(一)認輔教師:

1:具有輔導熱忱及意願認輔學生之本校教師。

2:應為受輔學生樂於接受輔導之老師。

(二)受輔學生:

1:請各班導師提供班上有求助之學生名單在生活、學業及人際關係等方面有適應困難的學生。

2:由生活輔導組提供有輔導需要之學生名單。

3:由輔導室篩選來談學生中,需進一步關懷者。

4:每位老師以認輔一至二位學生為原則,最多不得逾三位。

四、      認輔教師輔導知能研習:

(一)教育部主辦之輔導知能研習。

(二)本校舉辦之輔導知能研習。

(三)本室舉辦之認輔教師在職進修課程。

五、      認輔老師工作事項:

(一)定期約談認輔學生,適時進行,至少兩週乙次。

(二)電話關懷受輔學生。

(三)必要時實施家庭訪問,平日可用電話與學生家長保持連繫。

(四)紀錄輔導資料,摘記晤談,電話聯絡,家庭訪問大要,必要時亦得借閱學生資料參考。

(五)參與認輔個案研討會。

(六)受輔學生『輔導紀錄冊』由認輔教師負責保管,但應注意確實保密。

(七)結案或轉介時,『輔導紀錄冊』繳回輔導室存檔或處理。

六、      應遵守之倫理原則:

(一)應遵守諮商保密原則。

(二)應向當事人說明雙方對諮商機密的權力與責任,以及保密行為的性質、目的範圍及限制。

(三)凡是諮商紀錄、錄音、錄影、以及往來的信函、有關文件、測驗結果及解釋等資料,均屬機密,應妥為保管,嚴禁外洩。

(四)若確實判斷當事人之行為,可能危及當事人個人或他人或團體之生命、財產之安全時,應向輔導室提出預警,審慎研究,並立即採取適當措施。

(五)若為專業教育、訓練、研究之目的,需要利用諮商及相關機密資料時,須先徵得當事人之同意,並避免透露當事人之真實姓名,使用資料者亦應有保密責任。

(六)當事人之父母、合法監護人、或對當事人負有行為責任之非輔導業人員,要求提供諮商資料時,輔導員應向當事人說明要求提供資料者之合法性,徵得同意後,方可提供資料。

七、  獎勵措施:

(一)認輔教師為無給職,表現績優之認輔教師得由輔導室報請校長獎勵或公開表揚。

(二)認輔教師得優先享有參加教育部主辦之輔導知能研習活動權利,進而提升輔導能力和輔導品質。

(三)輔導室提供各種輔導相關訊息給認輔教師,供進修參考。

八、  經費來源:

    依據學年度輔導組經費預算支付相關費用。

九、  本計畫經室務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定後實施,辦理期間視必要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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