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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方濟會學校財團法人臺南市黎明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11083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    本補充規定依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31151號令制定公布「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暨教育部103年1月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4A號令訂定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修訂方濟會學校財團法人台南市黎明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

 

※以下第2條為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補充規定

本補充規定中與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相關之規定適用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入學之高中一年級學生,並逐年實施。

 

※以下第311條為本辦法第四條到第七條的補充規定

3.  日常考查成績之計算,由任課教師自行規定之。

日常考查得依每一科目之性質,採用多元評量方式辦理。

4.  各科目每學期由教務處統一辦理三次定期考查,並以各次定期考試之成績計算定期考查成績,但藝能科目(音樂、美術、生活科技、家政、軍護、電腦、體育等)及高中三年級下學期各科目經教學研究會依專業需求決議定期考查次數或免定期考查者除外。

5.  各科目學期成績按日常考查及定期考查成績依下列比例計算:

(1)辦理三次定期考試之科目:日常考查成績佔30%(素養考佔20%、平時成績佔10%)、
定期考查成績佔70%(前兩次定期考試成績各佔20%、第三次定期考試成績佔30%)。

(2)辦理兩次定期考試之科目:日常考查成績佔40%(素養考佔25%、平時成績佔15%)、
定期考查成績佔60%(兩次定期考查比例相同)。

(3)辦理一次定期考查之科目:日常考查成績佔50%(素養考佔30%、平時成績佔20%)、
定期考查成績佔50%。

(4)無定期考試之科目:日常考查成績佔100%。

 (5) 若該科目僅有一次素養考且學生因公、喪、病假缺考者,則該科目素養考成績由任教老師以最低段考成績登錄校務系統。

6.   體育科學期成績之考查應包含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體育常識等三項,其中運動技能佔50%、運動精神及運動態度佔40%、體育常識佔10%。身心障礙,不適隨班上課之學生,其運動技能之考查,由任課教師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7.   各科目學期成績計算比例,經各科教學研究會決議,陳請校長核可後,不受本補充規定第 5 條之規定限制。

8.   學業成績考查各科目學期成績採百分制,並以整數評定之,如有小數時均四捨五入。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學年成績採計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並登錄。

9.   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請公假、病假、喪假、產前假、娩假、育嬰假、流產假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2)請事假者,成績超過及格基準,超過部分以實得分數八折計算;未超過及格基準者,

    按實得分數計算。

   (3)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行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4)依評量辦法第七條辦理各科目之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計算,應符合課程類別相同、教

    學科目與學分數表之「科目名稱」相同者、開設於同一學年之上下學期且「學分數」相同

     者。詳細規定依附表辦理。

10. 定期考查請假經學校准假者,參加補行考試依下列方式辦理:

(1)銷假日未超過定期考試後一個上班日者,應於銷假日當天,持請假簿向教務處教學組報到,由教務處安排參加補行考試,無故不參加補行考試者,缺考科目該次定期考查以零分計算,且不得要求再次補行考試。

(2)銷假日超過定期考查結束後一個上班日者,該次定期考查該科成績不併入學期成績計算,學期成績計算由任課教師調配日常考查及其他次定期考查佔分比例。缺考科目成績欄應以空白呈現。

(3)因故無法參加補行考試者,其成績按前款方式辦理,不另行考試。

11. 專班重修、自學輔導之定期考查,因公、因病、因親屬喪亡或特殊事故而缺考者,不予補行考試,其成績計算比例由任課教師調配之,請事假者不予准假,該次考查成績以零分計。補考缺考者,不予補行考試,成績以零分計。

 

※以下第12條為本辦法第九條的補充規定

12. 關於補考之補充規定:

(1)學生遭遇特殊事故以致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成績未達補考基準者,得向教務處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導師或輔導教師或相關處室簽註意見,陳請校長核可後,不受本辦法第九條各款之限制,准予參加補考。

(2)每學期補考以辦理乙次為限,未能參加補考的同學以放棄補考論,但學生遭遇特殊事故以致無法參加補考,得於補考日期後的一個上班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教務處試務組提出申請並於當日另行補辦補考。

 

※以下第1315條為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補充規定

13. 專班重修成績計算比例為定期考查成績佔50%、日常考查成績佔50%。自學輔導之成績考查比例為定期考查成績佔80%、日常考查成績佔20%。

14. 重、補修及延修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它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時數達該科目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該科目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15. 專班重修、自學輔導時間原則上訂於暑假或次一學年度上學期利用假日時間實施,實際上課節數依據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各款訂定最低節數為原則。

專班重修、自學輔導時間應以本校交通車有出勤為主,俾利於學生到校參加。專班重修實際上課節數亦可經各科教學研究會決議彈性增加,但每學分至多十八節,並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

 

※以下第16條為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補充規定

16. 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其減修及補修方式如下:

(1)學生減修、補修之學分數,每學期不得超過該學期開設學分數的三分之一。

(2)減修學分之科目應以選修科目為原則。

(3)經學校輔導減修學分之學生,得由學校安排進行補救教學或指定適當場地進行自主學習,其出、缺席狀況列入學期德行評量。

(4)減修之必修科目應於修業期限內完成補修。

(5)補修學分科目之學科成績考查比照一般成績考查規定辦理。

17. 依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教育部臺中(三)字第1010232784B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習支援系統建置及教師教學增能實施要點逐年辦理。

※以下第18條為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補充規定

18.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學生於開學後五個上班日內先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其審查、測驗及學分抵免採計由註冊組召開「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審查委員會」,依課程規定審核。

 

※以下第19條為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補充規定

19. 本校得推薦以錄取各類大專院校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課程;其辦理方式及學習評量,由本校與當年度結盟之專科以上學校協調訂定。

 

※以下第20條為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補充規定

20. 專班重修、自學輔導學生德行評量之考查併入新學期德行評量之。

高三第二學期結束後之重、補修及延修學生,其德行評量不列入成績考查。

 

※以下第21條為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補充規定

21.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規定」、「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辦法」、「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要點」規定辦理

 

※以下第22條為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補充規定

22. 學生請假須檢附相關證明,依本校學生手冊「學生一般生活輔導輔導細則」之七、請假須知辦理。

 

※以下第2324條為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補充規定

23. 本校高中三年級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凡未能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之畢業條件,並已修畢120學分且曾參與各類重修、自學輔導、補修等課程而未能及格者得自行向註冊組申請參加一次補考,成績及格且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畢業證書,凡申請一次補考須另附命題費、閱卷費及行政費,費用按申請補考學分數計算,每學分費用600元,按申請人數平均分擔,並於應考前繳交。

24. 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最少兩年,最多五年。

(1)學生依教育部所訂課程規定修業期滿,成績考查不符合畢業規定但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者,得由學生主動申請或學校核發修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一經核發,學生不得要求返校重修、補修、延修或改發畢業證書。未符合核發修業證明書條件之學生,由學校核發成績單。

(2)高三申請延修未領取修業證明書之學生,得申請重修或自學輔導經補考成績及格且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畢業證書。

 

25. 本校成立「高級中學學生學習成績評量辦法審查委員會」,校長為主任委員,教務主任、學務主任、主任輔導教師、教學組長、註冊組長、試務組長、生活輔導組長、各年級級導師、各學科召集人,負責訂定、研修、宣導及執行本辦法。

 

※以下26 條為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補充規定

26. 本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27. 若因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學生評量,依中央或縣市政府指示辦理執行。

 

 

 

 

 

註:

一、依據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27 條、及「12 年國民教育普通高級中學 108課程綱要」。

二、畢業條件

()修業期滿,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三)普通型高級中學三年應修習總學分數為 180 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 150 學分,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 102 學分且成績及格,選修學分至少需 40 學分且成績及格。

    () 修業期滿,已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訂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上述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九點之四附表

 

科目

方案

數學

數學A、數學B、數學甲、數學乙,均為不同科目名稱;學生如於同一學年之第一、二學期分別修習不同之前述科目,不計算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

自然科學領域

依據自然科學領域課程綱要,以「選修物理」、「選修化學」、「選修生物」、「選修地球科學」等為科目名稱;如前述各科目係以加深加廣選修課程開設於同一學年之第一、二學期且「學分數」相同者,可計算學年學業成績。若有難以認定之課程,交由自然科教學研究會教師開會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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