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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運動設施 / 管理辦法

黎明中學風雨球場使用管理規則

 

一、本球場以本校師生用以體育教學、代表隊訓練及校內外比賽使用為主,不對外開放。

二、本球場開放時間及對象:

   ()平日:17:15—17:50未留晚自習學生20:45—21:30留晚自習學生(有夜間照明)

   ()例假日或國定假日:16:20—18:30全校學生(無夜間照明)

   ()遇有申請使用或舉辦活動時,將暫停開放。

三、使用本球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汽車、機車及腳踏車等車輛進入

(二)嚴禁穿著皮鞋、高跟鞋、釘鞋、直排輪、溜冰鞋等堅硬尖銳物品進入

(三)嚴禁危險或奔跑追逐等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 球場之各項設施應愛惜使用,嚴禁破壞球柱、球框、籃板、籃網、防護墊;嚴禁灌籃、攀爬籃球框柱等不當行為,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五)嚴禁飲食(不含礦泉水)、嚼食口香糖、檳榔、抽菸、喝酒、打赤膊、喧嘩及攜帶寵物進場。

() 使用者應維護球場清潔,禁止亂丟垃圾,使用球場產生之垃圾應自行帶離球場。

四、如有違反本規則者,本校得隨時停止其使用並停止開放球場。若有不服勸導者,必要時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五、本校各處室、社團需使用本球場時,應於活動前七日持活動申請表及証明文件、名冊,向體育組辦理借用登記申請,經核可後方可使用。

六、校外機關團體欲租用本場地舉辦活動或比賽訓練,須依「黎明中學風雨球場使用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向本校提出租用申請。

七、場地若需佈置須經本校同意,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如有損毀應照原狀修復或照價賠償。場地應於用畢日負責回復原狀交還,違者本校得予以拆除並收取處理費用,使用者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八、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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