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黎明高級中學志願服務學習實施辦法(國中部) 修定版104/10/7
一、目的:為培養本校學生關懷生活週遭環境,體現服務學習之精神、內涵,並養成誠樸勤儉之生命教育特質,型塑友善校園風氣,特定此辦法。
二、目標:
(一)增進學生關心自己、關懷生活環境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與熱誠。
(二)輔導學生認識生命的意義,培養多元價值觀,啟發學生人文關懷的精神。
(三) 提供學生回饋學校、鄰里、社區及社會的生活體驗,落實天主教學校生命教育及全人教育之精神。
三、參加對象:本校國中部學生(七上至九上五學期在學階段)
四、執行方式:
(一) 斟酌自己的時間和能力選擇參與下列各項活動,並應事先徵詢家長意見,務必在無安全疑慮下參與服務學習活動。校外之服務不要單獨前往,最好由家長陪同或多人進行。
1、校內之服務活動
(1) 認養校園整潔維護工作。
(2) 以社團進行之服務工作。
(3) 各處室之服務性工作。
(4) 各處室之臨時義工。
※ 校內之認證不得為課堂上時間(社團時間之服務除外)。
2、校外服務活動發證及認證單位(可自行參閱台南市政府網站或本校網站)
(1) 台南市政府公告之「台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之機構。
(2) 本校向教育局報核「黎明中學校外服務機構一覽表」之機構。
(二) 辦理時間:以社團活動時間、假日、課餘或其他適當時間進行服務,利用課堂時間所進行之服務不列入服務學習認證(除特殊狀況經學校認可)。
(三) 服務學習認證:服務活動需符合服務學習之精神方可認證。
(1) 校內服務工作需各處室認可,完成後由各處室簽章認證(已有記獎勵之服務工作及改過銷過之服務不得登錄時數,如班級幹部等,但如為額外性之工作則可登錄)。
(2) 校外服務學習須於事前由學生經家長同意後,向學校申請登記參加後,始得採計。未經申請之校外服務學習不予認證。服務結束後由各單位、機構或里長等登載時數並蓋章以做確認。
(四) 認證時數:
(1) 校內服務:採要求完成基本時數方式,滿1小時以1小時登錄;服務滿半小時以0.5小時登錄,以此類推。
(2) 校外服務:採鼓勵方式,由家長協助學生聯繫服務學習單位,時數由校外服務單位認定並註明於「服務時數證明單」內。
(五)作法:每位學生(七上至九上學期五學期)每學期需完成至少12小時服務學習時數,方能如期完成50小時服務時數。
(六) 反思活動:在做完服務活動後,進行自我反思並記錄於服務學習個人學習單上,未做反思者不進行登錄時數。
五、認證登錄:
服務學習個人學習單填寫完成後,連同服務時數證明單交至生命教育中心進行複核並登錄於電腦,始完成認證。
六、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呈 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