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學生獎懲規定

方濟會學校財團法人臺南市黎明高級中學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103630日校務會議通過(103.08.01日起實施)

依國教署1041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153700號函辦理修訂

106212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82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72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62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82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

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

二、本要點對學生行為所評定之獎懲,並得視年齡之長幼、年級之高低、動機與目的、態度與手段、行為之影響等情形,酌予變更獎懲等第。

三、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規定:

()獎勵:

1.記嘉獎。

2.記小功。

3.記大功。

4.特別獎勵:

(1)公開表揚。

(2)獎品或獎金。

(3)獎狀。

()懲罰:

1.記警告。

2.記小過。

3.記大過。

 

四、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拾物不昧足為典範者。

()寄宿生經常內務整潔者。

()同學間能互助活動足為模範者。

()值星值日特別盡責者。

()經常自動為公服務者。

()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運動道德者。

(十三)為團體服務表現優異者。

(十四)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五)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六)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

(十七)按時繳作業、報告,內容充實者。

(十八)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活動(台南市分區),因而增進校譽

      者。

(十九)其他合於學校發展者,得由獎懲委員會決議記嘉獎奬勵。

五、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記小功:

()維護團體秩序表現良好者。

()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參與或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活動(全市或同等級),因而增進校譽者。

()熱心公共服務,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敬老扶幼,表現優異者。

()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拾物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十一)其他合於學校發展者,得由獎懲委員會決議記小功奬勵。

六、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長期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楷模者。

()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拾物不昧帶給社會正面影響或獲媒體正面報導者。

()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其他合於學校發展者,得由獎懲委員會決議記大功奬勵。

七、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特別獎勵:

()學期累記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具有具體事實並受到表揚者。

()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

八、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危害團體秩序明確,經糾正仍未改正。

()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隨地吐痰或拋棄廢物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站立反省(管教措施)超過三次無故未到執行者(不含服儀違規、學習或非學習節數活動出缺席、遲到)

()破壞他人名譽,情節輕微者。

()未經報備私自協助校外人士進入校園,違反校園安全管理者。

()參加公共服務期間,其言行影響他人權益或工作之進行,情節輕微者。

()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者。

()在公共場所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者,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十一)損壞公物不自動報告者。

(十二) 不遵守請假規則,經勸導仍未改正累計三次者。

(十三)影響班級經營或影響工作推展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四)未依學校學生訂購外食規定或未依規定填具外食訂購申請單,外訂不符安全衛生之食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

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擾亂團體秩序及影響他人權益,情節輕微者。

()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取用物品者。

()違反考場規定,情節輕微者。

()攜帶或閱讀書刊、圖片影片違反分級規範者。

()亂丟垃圾、屢次不依分類處理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情節嚴重者。

()不假離校外出或翻牆進出學校者。

()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者。

()侵犯他人隱私,情節較輕者。

()無故不配合學生會或班級幹部行使公權力者(得由行政處室導師建議之)

(十一)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二)上網查閱色情資料或留言毀謗他人情節輕微者。

(十三)攜帶或閱讀限制級刊物者。

(十四)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係初犯者。

(十五)無故不服從師長指導且涉及公然污辱或毀謗師長。

(十六)違反校園使用手機規範或攜帶危害團體安全之物品者。

(十七)抄襲、複製他人作品等違犯智慧財產權,其情節輕微者。

(十八)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其他文件者。

(十九)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情節嚴重者。

(二十)參加公共服務期間,其言行影響他人權益或工作之進行,情節嚴重者。

(二十一)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行為屬實,情節輕微者。

(二十二)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同意切結脫離者。

()毆打同學或集體械鬥(含參與者),情節輕微者。

()言行危害他人或影響他人學習,經師長糾正,仍公然誣衊或毀謗師長者,情節嚴重。

()考試舞弊者。

()竊盜行為,情節輕微,且深知悔悟者。

()在校外言行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經勸導仍未改正並衍生民眾投訴或負面輿情,情節嚴重者。

()校內或於網路從事買賣、集資購買相關賭博或違法遊戲(含彩卷)等行為,情節嚴重者。

()冒用或偽造師長、家長文書印章者。

()拾物不送招領,致引起失主追究者。

()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條」

    所指違法物品到校或或使()用,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一)住校生不假外宿。

(十二)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經查明係再犯者。

(十三)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十四)在校內製造噪音,影響校園安寧或他人學習,不服勸阻者

(十五)在校()外發表不正當文字言語,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情節嚴重者。

(十六)抄襲、複製他人作品等違犯智慧財產權,其情節嚴重或再犯者。

(十七)言行惡意騷擾或干擾他人,致造成他人威脅或傷害者。

(十八)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未滿18

      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行為屬實,情節重大者。

(十九)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一、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

    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核

    定後公布。

()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

    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

    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

    簽奉學務處主任核定。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

    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大過以上或符合本要點應記嘉獎、小功、警告、小過但具爭

    議性、由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者,應送學生獎

    懲委員會評議後,由校長核定。

()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

       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

       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

       導事宜。

十二、學生之特別獎勵,由獎懲委員會決議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執行。

十三、學生獎懲申訴及改過銷過,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規定」及「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依規定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十四、學生、法定代理人於獎懲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十五、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 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十七、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如認為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十八、本要點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及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

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