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濟會學校財團法人臺南市黎明高級中學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於103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103.08.01日起實施)
依國教署104年1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153700號函辦理修訂
於106年2月12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於108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於110年7月2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於111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於112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
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
二、本要點對學生行為所評定之獎懲,並得視年齡之長幼、年級之高低、動機與目的、態度與手段、行為之影響等情形,酌予變更獎懲等第。
三、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規定:
(一)獎勵:
1.記嘉獎。
2.記小功。
3.記大功。
4.特別獎勵:
(1)公開表揚。
(2)獎品或獎金。
(3)獎狀。
(二)懲罰:
1.記警告。
2.記小過。
3.記大過。
四、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拾物不昧足為典範者。
(六)寄宿生經常內務整潔者。
(七)同學間能互助活動足為模範者。
(八)值星值日特別盡責者。
(九)經常自動為公服務者。
(十)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運動道德者。
(十三)為團體服務表現優異者。
(十四)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五)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六)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
(十七)按時繳作業、報告,內容充實者。
(十八)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活動(台南市分區),因而增進校譽
者。
(十九)其他合於學校發展者,得由獎懲委員會決議記嘉獎奬勵。
五、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記小功:
(一)維護團體秩序表現良好者。
(二)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三)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四)參與或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五)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活動(全市或同等級),因而增進校譽者。
(六)熱心公共服務,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七)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八)敬老扶幼,表現優異者。
(九)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拾物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十一)其他合於學校發展者,得由獎懲委員會決議記小功奬勵。
六、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長期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楷模者。
(二)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三)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四)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五)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六)拾物不昧帶給社會正面影響或獲媒體正面報導者。
(七)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八)其他合於學校發展者,得由獎懲委員會決議記大功奬勵。
七、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特別獎勵:
(一)學期累記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具有具體事實並受到表揚者。
(三)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四)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五)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
八、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一)危害團體秩序明確,經糾正仍未改正。
(二)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三)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四)隨地吐痰或拋棄廢物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五)站立反省(管教措施)超過三次無故未到執行者(不含服儀違規、學習或非學習節數活動出缺席、遲到)
(六)破壞他人名譽,情節輕微者。
(七)未經報備私自協助校外人士進入校園,違反校園安全管理者。
(八)參加公共服務期間,其言行影響他人權益或工作之進行,情節輕微者。
(九)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者。
(十)在公共場所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者,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十一)損壞公物不自動報告者。
(十二) 不遵守請假規則,經勸導仍未改正累計三次者。
(十三)影響班級經營或影響工作推展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四)未依學校學生訂購外食規定或未依規定填具外食訂購申請單,外訂不符安全衛生之食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
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一)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二)擾亂團體秩序及影響他人權益,情節輕微者。
(三)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取用物品者。
(四)違反考場規定,情節輕微者。
(五)攜帶或閱讀書刊、圖片影片違反分級規範者。
(六)亂丟垃圾、屢次不依分類處理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情節嚴重者。
(七)不假離校外出或翻牆進出學校者。
(八)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者。
(九)侵犯他人隱私,情節較輕者。
(十)無故不配合學生會或班級幹部行使公權力者(得由行政處室導師建議之)。
(十一)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二)上網查閱色情資料或留言毀謗他人情節輕微者。
(十三)攜帶或閱讀限制級刊物者。
(十四)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係初犯者。
(十五)無故不服從師長指導且涉及公然污辱或毀謗師長。
(十六)違反校園使用手機規範或攜帶危害團體安全之物品者。
(十七)抄襲、複製他人作品等違犯智慧財產權,其情節輕微者。
(十八)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其他文件者。
(十九)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情節嚴重者。
(二十)參加公共服務期間,其言行影響他人權益或工作之進行,情節嚴重者。
(二十一)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行為屬實,情節輕微者。
(二十二)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同意切結脫離者。
(二)毆打同學或集體械鬥(含參與者),情節輕微者。
(三)言行危害他人或影響他人學習,經師長糾正,仍公然誣衊或毀謗師長者,情節嚴重。
(四)考試舞弊者。
(五)竊盜行為,情節輕微,且深知悔悟者。
(六)在校外言行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經勸導仍未改正並衍生民眾投訴或負面輿情,情節嚴重者。
(七)校內或於網路從事買賣、集資購買相關賭博或違法遊戲(含彩卷)等行為,情節嚴重者。
(八)冒用或偽造師長、家長文書印章者。
(九)拾物不送招領,致引起失主追究者。
(十)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條」
所指違法物品到校或或使(食)用,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一)住校生不假外宿。
(十二)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經查明係再犯者。
(十三)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十四)在校內製造噪音,影響校園安寧或他人學習,不服勸阻者
(十五)在校(內)外發表不正當文字言語,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情節嚴重者。
(十六)抄襲、複製他人作品等違犯智慧財產權,其情節嚴重或再犯者。
(十七)言行惡意騷擾或干擾他人,致造成他人威脅或傷害者。
(十八)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未滿18歲
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行為屬實,情節重大者。
(十九)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一、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
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核
定後公布。
(二)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
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三)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
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
簽奉學務處主任核定。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
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大過以上或符合本要點應記嘉獎、小功、警告、小過但具爭
議性、由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者,應送學生獎
懲委員會評議後,由校長核定。
(五)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
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
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
導事宜。
十二、學生之特別獎勵,由獎懲委員會決議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執行。
十三、學生獎懲申訴及改過銷過,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規定」及「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依規定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十四、學生、法定代理人於獎懲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十五、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 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十七、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如認為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十八、本要點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及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
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