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須知:
1.學生因病或因事不能上課或出席各種集會時,須遵照本規則辦理請假手續。
2.請假須先將『請假單』填寫清楚由各該生之家長簽章後於辦公時間內辦理。
3.『事假』必須事先請假,『病假』必須當天先以電話報備,返校後三日內完成請假手續,如未在規定時間內請假者,得以曠課論。學校電話:06-5717123
4.因病請假超過3天以上者,須附醫生證明書。
5.到校上課時因事或因病請假,經學務處核准後方得離校,並於次日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及不假外出論。
6.請假日期超過一週者,須由級任導師,生活輔導組長,學務主任核定送校長批准,三日以上七日以內者由級任導師、生活輔導組長核定後送學務主任批准,三天以內者由級任導師核定送生活輔導組長批准登記,一日以內者由導師批准後送生活輔導組登記。
7.外出請假單須先經由導師簽名後,(導師不在請同年級導師代理)應立即送生活輔導組登記。
8.考試期間及考試前三天『事假』不准,『病假』必須附公立醫院證明方得准假。
9.若無辦理請假,任意缺席隨即通知家長,查明原因,依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