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黎明高級中學學生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辦法
115年6月3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7日教育部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二、目的:為促進教學品質、學習成效及學生身心健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特訂定本規範。
三、本辦法所稱行動載具: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智慧型手錶、智慧型眼鏡)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管理規範:
1.本校在校生需先期完成申請(切結)書後,始得攜帶行動載具到校。
2.行動載具於每日上午7點55分(第一節上課前)完成關機並放置於班級保管箱(含假日到校)後,交至導師室集中保管;另遲到的同學,須於當節下課時,自行交至導師室保管。
3.放學前一節下課,由各班負責人至導師室領取手機保管箱,並於放學時由學生個人領回。
4.行動載具繳交之前請自行關機並對產品外殼做適當保護,學校僅提供場地集中保管放置,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5.基於校園用電安全,當行動載具或行動電源之電源用罄時,不得使用學校電源充電。
6.學生違反本管理規範時,教職員(包含巡堂人員)皆可糾處,若學生不配合導正規範,將取消申請。
7.午休、社團時間、自主學習(含課後、假日自主學習)及運動(園遊)會均視同正課,違反本管理辦法,依學生獎懲規定辦理相關懲處。
8.學生如有行動載具使用需求,須提前至學務處提出申請(申請表.docx),經核准後依規定使用。
9.住宿生,於宿舍使用行動載具等方式,由舍監另行訂約管理。
五、懲處規定:
1.任何學校正式考試期間,比照教育部規定,不得攜帶行動載具等可傳輸、通信、攝影等物品進教室,以避免產生誤會,如有違反考試公平競爭,將依本校試場規則辦理。
2.違反下列事項者,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九條第14項處予小過處分,並將行動載具交由導師代為保管至放學後領回:
(1)未經申請且逕自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及未核定可於校園與學習期間使用行動載具者。
(2)學生入校後未繳交行動載具(使用AB機),或於下課、中午用餐時段使用行動載具者。
3.逕自使用學校電源提供自身行動載具實施充電,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九條第14項處予小過處分。
六、切結書需簽註學生與家長姓名及日期,收回後始能適用本項開放措施。
七、彈性使用規定:
1、學校課程計畫已訂定運用行動載具進行課程或學習活動,應由任課教師妥適引導學生使用行動載具。
2、如課堂臨時學習活動或管理期間個人特殊需求(如緊急必要聯繫),經任課老師或學務處同意後方可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