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黎明高級中學學生使用手機、筆電及智慧型手錶管理辦法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頒「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
二、目的:為使學生在校專心學習及維護團體秩序,有效管理及教導學生正確在校使用手機。
三、過曝世代的手機成癮問題影響:
1.手機的社交媒體、遊戲、聊天工具等功能,會讓學生分心,無法集中注意力或打斷思考,進而可能會跟不上課業,導致成績下降、學習進度放緩等問題。
2.學生將手機帶入課堂還存在侵犯隱私的風險(上學年因同學於網路公布不當行為,影響校譽記大過者計1人次);另上學年因手機等電子產品而考試違規影響分數計(扣總分)5人次,使用手機作弊記大過2人次。
3.網路成癮的程度越嚴重,相關的身體症狀就越多,包括頭疼、失眠、肌肉麻木及痠痛、眼乾、視線模糊、說話(閱讀)能力退化等。
1.本校在校生需先期完成申請(切結)書後始得攜帶手機、筆電及智慧型手錶到校。
2.手機及智慧型手錶於每日上午7點55分(第一節上課前)完成關機並放置於班級保管箱(含假日到校)後,交至導師室集中保管;另遲到的同學,須於當節下課時,自行交至導師室保管。
3.放學前一節下課,由各班負責人至導師室領取手機保管箱,並於放學時由學生個人領回。
4.手機、筆電及智慧型手錶繳交之前請自行關機並對產品外殼做適當保護,學校僅提供場地集中保管放置,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5.基於校園用電安全,當手機、筆電或行動電源之電源用罄時,不得使用學校電源充電。
6.學生違反本管理規範時,教職員(包含巡堂人員)皆可糾處,若學生不配合導正規範,將取消申請。
7.午休、社團時間、課後自主學習(晚自習)及運動(園遊)會均視同正課,如未依規定申辦手機使用申請書而違反本管理規範,依學生獎懲規定辦理相關懲處。
8.學生須於離開校門後始得開機使用。
9.住宿生,於宿舍使用手機、筆電及智慧型手錶等方式,由舍監管理。
五、懲處規定:
1.任何學校正式考試期間,比照教育部規定,不得攜帶手機、智慧型手錶等可傳輸、通信、攝影等物品進教室,以避免產生誤會,如有違反考試公平競爭,將依本校試場規則辦理。
2.未經申請且逕自攜帶手機到校者及未核定於正課時間使用手機、智慧型手錶者,經教職員糾舉後,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九條第16項處予小過處分,並將手機或智慧型手錶交由導師代為保管至放學後領回。
3.逕自使用學校電源提供自身手機、筆電或行動電源器實施充電,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八條第13項處予警告處分。
六、切結書需簽註姓名及日期,收回後學生與家長始能適用本項開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