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濟會學校財團法人臺南市黎明高級中學
違法、違禁、危險性個人物品項目公告
114年9月30日簽奉校長核定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9月17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141298171號函」、「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等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校園生活安全及學生受教權,建立友善校園,避免發生危害師生生命或身體之行為,特別公告校園違法、違禁、危險性個人物品項目,請同學勿攜帶至學校。
三、違法、違禁、危險性個人物品:凡攜帶之物品足以發生危害師生生命或身體安全,妨害學習、教學或校園安全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之虞者,經宣佈禁止學生攜帶到校的物品均屬違法、違禁、危險性個人物品,列舉如下:
(一)違法物品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非供正當使用具殺傷力或破壞性。兇器(刀械、扁鑽.雙結棍、西瓜刀、開山刀、戒指虎,蝴蝶刀、蘿蔔刀、彈簧刀、美工刀…等)危險刀械、電擊棒或其他爆炸物。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各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各級毒品,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為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常見如紅中、白板、強力膠、速賜康、安非他命、搖頭丸、 K 他命……等)。
(二)違禁物品:
1、前項以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刀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2、博弈用具:如天九牌、三色牌、骰子、麻將牌、撲克牌(課堂上表演需要不在此限)或其他可供博弈之用品。
3、猥褻、暴力或情色之不當媒體(錄影帶、錄音帶、磁碟片、光碟、書刊、漫畫、照片等),有礙學童身心發展之物品。
4、菸(含類菸品、加熱菸品)、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5、非學習使用之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之化學物品。
6、瓦斯爐、烤箱等非教學相關之易引發火災的電器用品(如打火機...等)。
7、其他足以影響學生安全、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的物品。
(三)危險性個人物品:
1、一般刀類:如美工刀、刀片、拆信刀、水果刀、瑞士刀等。
2、尖銳物品(具有穿刺功能之器具):如飛鏢、弓箭等。
3、棍棒類:如槌子、球棒等。
4、壓縮氣體:如罐裝瓦斯、噴漆、殺蟲劑、汽笛喇叭等。
5、腐蝕物(劑):如強酸、強鹼等。
6、易燃易爆物品:如打火機、火柴、汽油等。
7、其他經教育局或學校認定有妨害校園安全疑慮之物品。
四、攜帶違法、違禁、危險性個人物品至學校者,除依校規懲處外,依下列流程處理:
(一)上述違法物品第1-2項、違禁物品第4項,依校規核予大過1次,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二)上述違禁物品(除第4項),依校規核予小過1次,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三)危險性個人物品,學生不得攜帶到校,如有妨害校園安全者,依校規核予小過或警告不等之處分,並予暫時保管,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五、本公告施行後,每學期於校務會議研討修訂,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