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濟會學校財團法人臺南市黎明高級中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13年06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
(三)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6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64123A號函。
二、本校服儀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其委員如下:
(一)學生代表5人。
(二)行政人員代表3人、教師代表6人。
(三)家長會代表1人。
(四)服儀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五)服儀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委員任期以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
三、服儀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
(五)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校制服或體育服穿著,以全班統一為原則,並於學期第一週由各班依課表自行律定。
五、各班制(運動)服穿著原則,以當日體育課可全班穿運動服(無體育課日得選一日穿運動服,不含週六),餘皆須穿制服;另週六為多元課程,以換洗方便為原則,全班統一律定運動服或制服。
六、校服穿著時機及規範:
(一)開學典禮、畢業典禮、校慶、校外參訪、校外受獎、參加競賽、校際交流等重要活動,需遵守本校統一律定之服裝穿著。
(二)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得以選擇穿著長短袖(褲)校服,並可在校服內及外加穿保暖衣物,惟不得僅穿便服未著校服之情況。
(三)參與實習或實驗課程時,未穿著實習、實驗服裝或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或違反學校對該課程之髮式規定者,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健康,必要時,得限制或禁止學生參與該次課程之實作。
(四)國定假日、例假日、寒假、暑假,學生到校自習或參加課業輔導、補考、重補修、補救教學者,應穿著學校校服。
(五)制服穿著原則:
1.長、短襯衫(名字繡件以學生或家長考量決定)及長、短褲或裙子(需繫學校制式皮帶)。
2.鞋款以皮鞋或運動鞋為主,且需穿著襪子。
(六)運動服穿著原則:
1.長(短)袖運動上衣(名字繡件以學生或家長考量決定)、運動長(短)褲。
2.考量體育課運動流汗,可於當節課換穿班服(運動隊服、社團服裝或服儀委員會通過認定之服裝等),下課後需將汗濕服裝替換回原校運動服裝。
3.鞋款以球鞋或運動鞋為主,且需穿著襪子。
(七)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若因特殊原因需求,無法穿皮鞋或運動鞋時,需先向導師及學務處核備,優先以穿涼鞋,次以拖鞋方式。
七、班服、代表隊服與社團服裝穿著時機及規範:
(一)服裝需由服儀委員會通過後,得納為學校認可之穿著服裝。
(二)核定後的班服、代表隊服與社團服裝得與校服混合穿著,惟需以班、隊或社團為單位,並於活動期間統一穿搭。
(三)非活動期間,學生仍需依照各班校服規範穿著,以維持班級經營及團體秩序。
八、學生髮式、配件如有危害他人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將限制穿著並要求改善。
九、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除口頭糾正立即改進外,並得要求違規人員至學務處實施書面自省。
十、本規定經校務會議(服儀委員會)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