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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服儀規定

方濟會學校財團法人臺南市黎明高級中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13062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

()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

()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6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64123A號函。

二、本校服儀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其委員如下:

(一)學生代表5

(二)行政人員代表3、教師代表6

(三)家長會代表1

(四)服儀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五)服儀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委員任期以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

三、服儀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

()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校制服或體育服穿著,以全班統一為原則,並於學期第一週由各班依課表自行律定。

五、各班制(運動)服穿著原則,以當日體育課可全班穿運動服(無體育課日得選一日穿運動服,不含週六),餘皆須穿制服;另週六為多元課程,以換洗方便為原則,全班統一律定運動服或制服。

六、校服穿著時機及規範:

()開學典禮、畢業典禮、校慶、校外參訪、校外受獎、參加競賽、校際交流等重要活動,需遵守本校統一律定之服裝穿著。

()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得以選擇穿著長短袖()校服,並可在校服內及外加穿保暖衣物,惟不得僅穿便服未著校服之情況。

()參與實習或實驗課程時,未穿著實習、實驗服裝或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或違反學校對該課程之髮式規定者,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健康,必要時,得限制或禁止學生參與該次課程之實作。

()國定假日、例假日、寒假、暑假,學生到校自習或參加課業輔導、補考、重補修、補救教學者,應穿著學校校服。

()制服穿著原則:

1.長、短襯衫(名字繡件以學生或家長考量決定)及長、短褲或裙子(需繫學校制式皮帶)

2.鞋款以皮鞋或運動鞋為主,且需穿著襪子。

()運動服穿著原則:

1.()袖運動上衣(名字繡件以學生或家長考量決定)、運動長()褲。

2.考量體育課運動流汗,可於當節課換穿班服(運動隊服、社團服裝或服儀委員會通過認定之服裝等),下課後需將汗濕服裝替換回原校運動服裝。

3.鞋款以球鞋或運動鞋為主,且需穿著襪子。

()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若因特殊原因需求,無法穿皮鞋或運動鞋時,需先向導師及學務處核備,優先以穿涼鞋,次以拖鞋方式。

七、班服、代表隊服與社團服裝穿著時機及規範:

()服裝需由服儀委員會通過後,得納為學校認可之穿著服裝。

()核定後的班服、代表隊服與社團服裝得與校服混合穿著,惟需以班、隊或社團為單位,並於活動期間統一穿搭。

()非活動期間,學生仍需依照各班校服規範穿著,以維持班級經營及團體秩序。

八、學生髮式、配件如有危害他人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將限制穿著並要求改善。

九、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除口頭糾正立即改進外,並得要求違規人員至學務處實施書面自省。

十、本規定經校務會議(服儀委員會)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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