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黎明高級中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108年9月25日住宿生會議決議通過
壹、目的:
為使住校學生確遵管理辦法之各項規定,與符合人性化管理目標,培養自動、自發、自治精神,落實生活教育,激發上進心與榮譽感,期使人格健全發展。
貳、住宿與退宿申請:
一、凡本校學生皆可申請住宿,其優先順序以居住地較遠者為優先,本籍麻豆及附近鄉鎮市可搭乘校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以及寄籍或寄居前述地區者(須檢附證明)居次。
二、申請住宿須先至總務處填寫申請書,由家長(監護人)簽章同意後,按規定申請並繳交各項費用,俟手續辦妥將申請書送宿舍舍監組長,編排床位、領用寢(餐)具,完成進住手續。
三、除特殊事故或違反住宿規定應予退宿外,均不得於學期內要求退宿,退宿手續辦理應先向總務處領取填寫退宿申請書,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同意後,按規定申請,俟總務結清費用,將申請書交舍監組長登記收存,並清點個人物品後搬離,完成退宿手續。
四、如無特殊理由,同一學期內不得提出兩次以上之住宿申請,應故勒令退宿者再次申請,由校方從嚴審查。
参、編組:
一、學生宿舍由舍監負責輔導與管理。
二、設男、女學生自治幹部若干名,遴選品學兼優同學(人選需經舍監與自治幹部先前評估),再經由住校生公開選舉產生,設男宿舍長一人,女宿舍長生各一人(視需求添增相關幹部),承舍監之輔導,協助生活管理及自治工作之推展。
三、每寢室設室長一人,副寢室長一位,負責該寢室人員動態瞭解點名、內務整潔之要求。
四、每晚自習教室設班長一位,副班長一位,負責該室人員動態瞭解點名、內務整潔之要求。
五、以居住樓層遴選樓長一位,負責該樓層各寢室室長之人數清查及協調。
六、設置生活常規評審若干名,每日上午用餐前及晚自習,依生活環境、內務整潔等項目執行成績評定,結算個人或寢(教)室成績並公佈。
七、文宣組委員若干名,依校令宣導、文宣廣播、活動推展等協助各項工作之執行。
八、各級自治幹部任期原則以一學期為階段,服務績效優異者得經選舉連任之(自治幹部工作執掌表,如附件三)。
肆、生活常規與生活檢附:
一、住宿生應按「學生宿舍生活公約」之要求,確遵生活常規競賽項目,自我要求奮力達成(學生宿舍生活公約,如附件一、生活常規競賽評分規定,如附件二)。
二、依實際需要由全體住校生召開生活檢討會,由總宿舍長負責主持,校內相關督(輔)導單位派員列席指導,藉檢討各項生活管理所見優缺點,與幹部管理執行成效,並提出符合住校生生活需求建議事項,以啟發學生自治、自律情操。
三、檢討會會議決議事項執行進度及執行成效,除透過文宣組轉達或幹部報告外,並於下次會議時彙報成效,以達成管理目標。
四、若無適當時間召開生活檢討會時,改以問卷調查方式瞭解學生意向,以為修訂管理辦法之參考。
伍、一般規定事項:
一、環境維護:
(一)宿舍區域內按清潔區域劃分編組,每日執行清潔工作,維護環境整潔。
(二)浴室、廁所之整潔,除由校方雇工整理外,經生活常規評審評定成績較差之個人或寢(教)室負責加強管理。
(三)各樓寢(教)室之垃圾,每日按輪值編組或編排固定同學,傾倒及整理。
(四)各項公用設備使用維護,發現故障、損壞,即報告聯繫舍監相關單位維修改善;若因不當使用或故意毀損經查屬實者,依校規懲處並究以照價賠償。
二、請假規定:
(一)白天即正常上課期間,先向導師核備後餘依校規辦理。
(二)放學後請假(外出、看病、補習等等),均應填寫外出登記簿或假條(限當晚返校,翌晨返校須家長同意並電話告知舍監),返校後並填註返校時間銷假,未經請假擅自外出經查屬實,按校規議處。
(三)自願留校自習及三年級上課之週六、日(或其他假日)欲請假外出,原則以週日或依需要於週六下午四時十分至六時或六時三十分至八時(週六七時三十分)以前為之,每人每週以一次為限;一、二年級可留校日期參照各學期宿舍行事曆行之。
(四) 特殊情形需要經家長(或監護人)事先以電話告知舍監或來校接送始得同意。
三、生活要求:
(一)食:於指定時間內至餐廳按餐桌桌次用餐;用餐畢自行洗滌餐具、收妥殘渣剩餚及擦軾桌面,並將椅凳擺放整齊,保持餐廳整潔。
(二)衣:按規定穿著整齊、擺放,自行洗滌衣物於指定處所晾曬,自習教室內禁止赤膊及堆放衣物、漱洗用具。
(三)住:於指定之鋪位就寢休息,未經舍監同意不得私自更動,並由舍監、幹部查鋪清點;內務按規定整理、擺放,物品使用後自行收妥(內務整潔評分要點,如附件四)。
(四)行:自行車按規定申請車牌並停放於指定位置,並自行加鎖保管,禁止任意停放於指定位置以外處所,另確實遵守規定。
(五)醫療:如因身體不適,由舍監代叫計程車自行付費外出就醫,屬急性、重大疾病即聯繫家長(或監護人)來校協助送藥或接返就醫(平日由校護協助送醫看診)。
(六)儲蓄:個人隨身攜帶不應超過新台幣貳百元,多於款項學生可以委託舍監保管,避免財務遺失,同學間避免相互借貸(儘可能辦提款卡提領)。
(七)娛樂:每次段考後視需要及時間許可辦理活動乙次;平日運動休閒依作息時間表實施(如附件五)。
(八)榮譽:為使同學養成良好生活習慣,依生活常規競賽評分結果,給予獎勵或懲處。
陸、本管理辦法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補之;並附各家長乙份供參考,歡迎提供寶貴意見修訂。
附件一:
臺南市黎明高級中學學生宿舍公約
1.床上棉被、枕頭與寢具按規定擺放。
2.衣物一律放至於衣櫃即內務櫃內。
3.盥洗用具置於洗手台下指定之位置。
4.鞋子以每人一格鞋櫃由外向內排放至於鞋櫃內排列整齊。
5.輪值值日生及公差同學,負責清掃規定之區域,並隨時保持清潔。
6.平日上課時間(含午休)不得進入宿舍。
7.起居按規定之時間作息。
8.不得在室內或自修教室走廊追逐、奔跑、大聲喧嘩、嬉鬧、打球,或在校區內任何地方喧嘩。
9.遵守校規,服從各級自治幹部之指導。
10.為維護安全,門禁嚴格實施管制,家長訪客應於指定時間、地點訪談會面,不得擅自進入宿舍或教室。
11.換洗衣服曬於指定地點:寢室陽台,不可有凌亂現象。
12.未經允許不得於宿舍內擅自使用任何電器用品(含未附耳機之隨身聽等收放音器材)。
13.嚴禁閱讀無關學習之各種書刊(含網路或手機瀏覽),並禁止攜帶與學習課業之無關物品。
14.寢室內公物保管由各室長負責,因個人不當之使用而損壞公物者,除照價賠償外,並依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15.不得留宿非宿舍內同學或外人,非住校同學不得進入宿舍。
16.不得在宿舍內私自炊膳或存放違禁及易燃物品。
17.宿舍設備未經核准不得移動或私自互換床位。
18.未經核准不得擅自離校外出,外出或外宿必須經家長同意並完成請假手續,始可離校,返校時須向舍監報備告知。
19.熄燈就寢後,不得有妨礙他人安寧之各種行為。
20.平日(有晚自修):住宿生一率參加學校晚自修,須請假者於晚自修前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2100時前返回宿舍集合點名。平日(無晚自修):一律於1930時前返回宿舍點名,請假外出必須經家長同意並完成請假手續,於2000時前返舍點名。
21.按時繳交學校指定代收之各項費用。
22.維持良好風氣,不私自拿取別人物品,不在寢(教)室內下棋、玩牌。
23.協助同學解決困難,培養同學感情,創造良好居住環境。
24.有病痛或困難,立即報告幹部及舍監處理,以免延誤處理時間。
25.脫水機愛惜使用,不要超限使用或緊急煞車。
26.身上零錢不得超過200元,多餘的錢可交舍監代為保管,禁藏於書桌、衣櫃、床鋪內。
27.貴重物品不要帶到學校,可自行加鎖備份鑰匙交由舍監登記保管,使用物品應書寫姓名或註記記號。
28.依持用手機管制規定,未依規定使用者立即沒收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來校領回。
附件二:
臺南市黎明高級中學住校生生活常規競賽評分規定
一.每人每學期以八十分為基本分,優加劣減;優點累積超過九十分即予簽請獎勵,扣點達七十分者,通知家長協助勸服管束,低於六十分者勒令退宿。
二.評審委員由高年級同學編成,執行評審秉公平、正值態度評定,排除個人因素干擾,依所見事實填報評審紀錄,交舍監統計每週公佈及輔導糾正並簽報獎懲。
三.違規人員依違規事實,分別註記事由扣分點數,必要時提供家長、導師或輔導老師參考。
四.加分標準:
(一)輪值勤務工作認真負責給予嘉獎乙次。
(二)內務經常保持整潔(乙週為單位)加兩至三分。
(三)主動服務或協助同學解決困難具有成效者加一至二點五分。
(四)擔任幹部負責盡職具有具體事蹟者加二點五至五分。
(五)臨時指定工作,如期完成並表現優異者加一至三分。
(六)主動反映同學動態,能先期即時防範疏導未釀事故者加五至十分。
(七)主動反映破壞公物及影響宿舍安全或管理行為者加三至五分。
(八)其他符合加分標準或議獎事蹟視情節依右列各款簽處。
五.扣分標準:
(一)擔任各項勤務工作不力者予以警告乙次之處分。
(二)亂丟垃圾破壞整潔或未按規定擺放物品者,(每日)每次扣零點五至一分。
(三)內務不整(以週為單位)超過三日者扣一分。
(四)寢(教)室內個人物品未按規定擺放且屢勸不改者扣一至三分。
(五)在寢(教)室、走廊打球者,每人每次扣零點五至一。
(六)無故不參加早點名者,每人每次扣二分。
(七)用餐未按規定者每人每次扣一至二分。
(八)攜帶違反生活公約內禁止物品者,(物品暫為代管交還家長)扣二至五分(情節重大另簽議處)。
(九)自習時不守秩序且不聽幹部糾正者,每人每次扣零點五至二分。
(十)打架者各扣三分,毆打同學者扣五分,造成傷害者另依校規懲處。
(十一)細故口角不聽幹部制止者,各扣一至二分。
(十二)不在自己鋪位就寢或就寢後干擾及他人睡眠者,每人每次扣零點五至一點五分。
(十三)其他未列入項目視情節扣分,凡情節重大者依校規簽處。
六.本規定増刪修訂,得經生活檢討會中提議修正或增刪之。
附件三:
自治幹部工作執掌表
職 稱 | 工 作 職 掌 |
總宿舍長 (男女各一人) | 一、轉達輔導人員之指示。 二、督導各自治幹部執行宿舍相關任務。 三、登記經核准之同學外出,請假事宜,桌面整理。 四、集合吹哨(提前五分吹)、點名(人員清點)、秩序維持任務。 五、編排自治幹部輪值,督導晚自習(含延長晚自習)秩序、整潔維持。 六、籌畫迎新、送舊、新生報到活動相關事宜。 七、調查段考後影片調查及租片,影片播放及場地租借。 八、同學意見及病痛之反映、突發事件之反映及協助處理。 九、就寢統籌編配自治幹部,巡視寢室秩序維持及門禁水電管理。 十、臨時交付任務之執行。 |
副總宿舍長 (秩序) (環境) | 一、協助總宿舍長處理相關事宜(點名、秩序維持等)。 二、總宿舍長不在時職務之代理。 三、籌畫環境工作分配、打掃、督促落實執行。(環境) 四、協助總宿舍長早晚點名工作執行。(秩序) 五、籌畫內外環境工作人員編配、評審、落實執行工作及資料整理。(環境) 六、配合總宿舍長晚自習(含延長晚自習)秩序、整潔維持、水電管制輪值。 七、突發事件之反映及協助處理。 八、臨時交付任務之執行。 |
樓 長 (值日室長) | 一、就寢寢室晚點名清查、催促該樓各寢室人員集合情形。 二、配合總宿舍長各樓集合吹哨(提前五分吹)、點名、秩序維持任務。 三、配合副總宿舍長(環境)執行環境內務檢查事宜。 四、突發事件之反映及協助處理。 五、配合總宿舍長延長晚自習秩序維持、水電管制輪值。 六、晚上十時三十分熄燈就寢點名、水電及秩序之管理。 七、配合總宿舍長晚自習(含延長晚自習)秩序、整潔維持、水電管制輪值。 八、臨時交付任務之執行。 |
寢室長 | 一、督導室友遵守學生宿舍公約各項規定。 二、督導寢室內務環境整理(編排值日生打掃)與秩序管理,與公物保管、維護、損壞回報。 三、寢室早點名、就寢晚點名人員管制回報工作。 四、室友生活、學習、健康互助照料及問題反映。 五、轉達幹部交代之事宜。 六、臨時交付任務之執行。 |
晚自習教室 班 長 | 一、督導晚自習教室室友遵守學生宿舍公約各項規定。 二、督導教室內務整理、秩序管理,與公物保管、維護、損壞回報。 三、每日早晚督導輪值編排值日生打掃清理乾淨。 四、晚自習教室晚點名、人員管制回報工作。 五、收假日新、舊明信片收繳(審核)、督促管制,留宿便當調查。 六、晚自習教室室友生活、學習、健康互助照料及問題反映。 七、轉達幹部交代之事宜。 八、臨時交付任務之執行。 |
專任幹部 | 一、負責籌畫相關專任工作編配。 二、負責相關專任工作督導及落實執行(如內、外務環境整、冰箱管理、文康中心管理、書櫃間、總務等)。 |
文宣組 | 一、負責相關活動之策劃執行。 二、負責宿舍佈告欄之設計及有關資料之張貼。 三、負責各種會議之紀錄。 四、協助各種資料之建議。 五、每日放學後至辦公室取拿報紙,將有意義之與予剪貼,公佈於公布欄或宣讀;定期更換內容並予整理。 六、負責病痛之照料及提供建議及反映;一般傷害之簡易之醫藥包紮 |
附件四
學生宿舍內務整潔評分要點
壹、衣櫃、內務櫃、鞋櫃:
1.衣物摺疊或吊掛,鞋子排列自門口向內。
2.櫃門關好。
3.櫃內物品整齊,櫃上淨空,離開寢室前櫃上物品收妥。
貳、書桌
1.書架書本排列由大到小,由厚到薄。
2.書桌乾淨不放雜物,桌下清潔,間隔無雜物。
3.衣物內務櫃。
4.不留置垃圾。
5.椅子放定位,椅背不掛物品。
6.空桌整齊乾淨。
參、床鋪(含床下)
1.棉被、墊被、枕頭捲好,不亂塞物品、衣物。
2.床頭不掛衣物、袋子。
3.床下清潔,盥洗用具、臉盆放在在水桶上,放置盥洗台下。
4.空床鋪沒有灰塵、蜘蛛網,隔鋪輪流負責。
肆、門窗擦拭乾淨。
伍、地板無紙屑、雜物。
陸、牆角無蜘蛛網。
柒、按月評比辦理獎懲,績優前三名之同學頒發點卷及獎狀以示鼓勵,最差者認養花圃或勞動服務。
附件五
臺南市黎明高級中學 <學生宿舍>作息時間表
一、06:40:起床、整理內務、早餐--(留宿日:07:10)
二、07:20前:離開宿舍並進入學校. (留宿日上學:07:50前)
三、平日有晚自修20:40宿舍開門、平日無晚自修17:30 宿舍開門
(放假日放學時段:16:00)
(國定及例假日收假日收假時段:17:00至20:00)
四、18:00:晚餐(學校平日無晚自修時)
五、19:30:晚自習. --第一節. (學校平日無晚自修時)
<晚自習禁止:禁吃零食、泡麵、玩違禁品>
六、收假日(收假):
<國定及例假日收假日收假時段:17:00至20:00>
七、20:40:(平日有晚自修時放學時間)
<值日生打掃教室>
八、21:00:晚自習--第二節、點名
九、22:00:休息30分鐘、男生到齊後關中門。
<1.電話報平安:領取手機及收繳(放假前一日發回、留宿日免收).
2.整理好隔日上學書包.3.開放冰箱使用.4. 刷牙洗臉準備就寢>
十、22:30:晚點名、熄燈就寢(就寢點名登記).
十一、24:00:延長晚自習結束.
(延長晚自修須於22:30時向舍監報准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