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濟會學校財團法人臺南市黎明高級中學
學生自行車停放管理辦法
114年10月2日簽奉校長核定
壹、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三、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貳、目的
為維護學生行車安全,維持校園行車秩序,減少交通事故,避免學生因騎乘各式車輛造成意外傷害,特訂定本辦法。
參、執行構想
配合政府機關加強宣導學生騎乘自行車管理規定,加強學生騎乘自行車管理,校區開放學生入校停放自行車,並律定行車動線及停放位置,規劃管理規範與罰則,以防治學生交通事故發生,確保學生行車安全。
肆、管理對象
本校學生申請停放入校之自行車。
伍、自行車種類及名稱定義
一、腳踏自行車:以人力為主。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陸、管理規定
一、申請方式
學生於每學期初由生輔組依各班學生申請登記之騎車人數,至總務處完成繳交停車場維護費「腳踏車45元、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60元」,始發給准許停放車輛之號碼貼紙(如圖一),由學生自行黏貼在車輛後輪檔泥板明顯辨認處。
二、申請條件:各式車輛因速度特性不同申請條件如下:
(一)自行車:視同學需求即可申請停放。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如附圖二),始得辧理申請、停放。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車輛應經符合交通部監理機關審驗合格,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如附圖二),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辧理。(使用中車輛於申請日起算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另填寫申請表(附件一)、家長同意書暨學生保證書(附件二)各乙份,向學務處提出申請,經核定並完成繳費後使得停放。
三、一般規定
(一)自行車進入校園後應於指定位置(附件三:位置圖)整齊並列停放。上、放學須依指定路線(附件四:路線圖) 進出校門,並聽從交通指揮管制。
(二)未黏貼停車證之車輛經查明違規者,生輔組一律暫代管理並通知家長領回。
(三)夜間騎乘腳踏車應於腳踏車前、後方放置照明及閃光警示燈及反光標誌器,照明設施等私人物品須由個人保管,以免遺失。
(四)不得擅自變更裝置(如裝設火箭筒、牛角等影響行車安全裝置),並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完整。
(五)騎乘各式自行車學生一律需配帶安全帽。(如附圖三)。
(六)行進間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並保持自行車安全設備良好與完整,不可附載坐人、人車共道請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七)自行車在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或警示燈)。
(八)進出校門各式自行車行速限均為15公里以下。
(九)電動微型二輪車進入校園後,須以牽行方式至停放位置停車,以維護校區人員安全。
(十)禁止學生間相互借用自行車,並勸導勿搭載同學,避免衍生交通事故責任歸屬糾紛。
(十一)上、放學途中如發生交通事故,應迅速向家長、學校生輔組長及師長反映。
(十二)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騎入校園。
(十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十四)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不得使用學校電源進行車輛充電。
(十五)違反上述規定經勸導後再犯,將視情節輕重,依本校學生獎懲要點記警告至小過不等之處分。
(十六)本校停車場僅提供車輛停放,不負車輛保管責任及損害(含地震、颱風、淹水等天然災害或人為損害)賠償之責。車輛停入停車場後,應自行上鎖以防偷竊,若發生車輛遭受破壞、失竊或車內財物遺失時,請立即向校安中心通報,以會同警察處理。
(十七)本辦法經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