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黎明中學『認輔制度』實施計畫
91年9月1日輔導室處室會議訂定
97年9月1日輔導室處室會議修訂
103年9月1日輔導室處室會議修訂
108年9月1日輔導室處室會議修訂
一、 依據:
(一) 教育部青少年輔導計畫辦理。
(二) 教育部推動認輔制度實施要點。
二、 目的:
(一)鼓勵教師同仁志願輔導在生活、學業及人際關係等方面有適應困難的學生,協助其心智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順利成長與發展。
(二)擴展輔導人力層面:藉著教師平日上課與學生建立起的信任關係基礎來輔導學生,增進輔導績效嘉惠更多學生。
三、 實施方法:
(一)認輔教師:
1:具有輔導熱忱及意願認輔學生之本校教師。
2:應為受輔學生樂於接受輔導之老師。
(二)受輔學生:
1:請各班導師提供班上有求助之學生名單在生活、學業及人際關係等方面有適應困難的學生。
2:由生活輔導組提供有輔導需要之學生名單。
3:由輔導室篩選來談學生中,需進一步關懷者。
4:每位老師以認輔一至二位學生為原則,最多不得逾三位。
四、 認輔教師輔導知能研習:
(一)教育部主辦之輔導知能研習。
(二)本校舉辦之輔導知能研習。
(三)本室舉辦之認輔教師在職進修課程。
五、 認輔老師工作事項:
(一)定期約談認輔學生,適時進行,至少兩週乙次。
(二)電話關懷受輔學生。
(三)必要時實施家庭訪問,平日可用電話與學生家長保持連繫。
(四)紀錄輔導資料,摘記晤談,電話聯絡,家庭訪問大要,必要時亦得借閱學生資料參考。
(五)參與認輔個案研討會。
(六)受輔學生『輔導紀錄冊』由認輔教師負責保管,但應注意確實保密。
(七)結案或轉介時,『輔導紀錄冊』繳回輔導室存檔或處理。
六、 應遵守之倫理原則:
(一)應遵守諮商保密原則。
(二)應向當事人說明雙方對諮商機密的權力與責任,以及保密行為的性質、目的範圍及限制。
(三)凡是諮商紀錄、錄音、錄影、以及往來的信函、有關文件、測驗結果及解釋等資料,均屬機密,應妥為保管,嚴禁外洩。
(四)若確實判斷當事人之行為,可能危及當事人個人或他人或團體之生命、財產之安全時,應向輔導室提出預警,審慎研究,並立即採取適當措施。
(五)若為專業教育、訓練、研究之目的,需要利用諮商及相關機密資料時,須先徵得當事人之同意,並避免透露當事人之真實姓名,使用資料者亦應有保密責任。
(六)當事人之父母、合法監護人、或對當事人負有行為責任之非輔導業人員,要求提供諮商資料時,輔導員應向當事人說明要求提供資料者之合法性,徵得同意後,方可提供資料。
七、 獎勵措施:
(一)認輔教師為無給職,表現績優之認輔教師得由輔導室報請校長獎勵或公開表揚。
(二)認輔教師得優先享有參加教育部主辦之輔導知能研習活動權利,進而提升輔導能力和輔導品質。
(三)輔導室提供各種輔導相關訊息給認輔教師,供進修參考。
八、 經費來源:
依據學年度輔導組經費預算支付相關費用。
九、 本計畫經室務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定後實施,辦理期間視必要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