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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法規 / 黎明中學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計劃

臺南市黎明中學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計畫

     9191日輔導室處室會議訂定

9791日輔導室處室會議修訂

10391日輔導室處室會議修訂

                                                    10891日輔導室處室會議修訂        

一、依據:

1.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2.臺南市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之規定。

 

二、目的

()為使本校學生之家長建立正確之家庭教育觀念,增進家庭生活知能,以落實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早期介入危機及高風險家庭,減緩家庭問題惡化。

()對於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以增進其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對象

本校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

 

四、實施家庭教育諮商輔導相關人員:導師、教育人員、輔導人員、輔導教官及其他相關人員。

 

五、實施方法

全校教職員工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實施家庭教育諮商輔導相關人員,隨後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並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項目

負責單位.人員

備註

()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導師.輔導人員

 

()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輔導室.

 

()派員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學務處.導師.社工師

 

()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到校進行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輔導室.導師.輔導人員

 

()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教務處.導師.教育人員

 

()轉介至本市家庭教育中心為家庭諮商輔導。

輔導室

 

()其他適當方式。

 

 

 

六、實施內容

課程內容

時數

課程類別

課程名稱

重要概念

 

核心課程

親子支持、互動與溝通

家庭支持(經濟、情感)

良好之親子互動

良好學習環境

家人溝通技巧

關懷與接納子女

至少四小時

偏差行為與協助

子女之反社會行為

學校社區資源

子女交友情形

子女自律

子女對自己之行為負責

規律之生活

選擇課程

父母之職責

親職教育

正向對待自己之子女

子女管理自我之行為

孕育良好之生活與學習環境

假日或課後彈性辦理

家庭氣氛之營造

一致與適切之管教方式

完整之家庭功能

良好親子關係

感情融洽之家庭氣氛

家庭支持方案與資源

善用傳播媒體資訊

社會支援系統

舒緩社經壓力

學校安置系統

良好之親師關係

良好之社區環境品質

社區資源

兒童與青少年身心發展

兒童與青少年發展之需求

及早發現問題克服發展障礙

子女社會適應及自我調適能力

子女瞭解自我

發掘興趣與能力

發展自我概念

挫折容忍力

良好之生活適應能力

兒童與青少年壓力與抒解

壓力管理

健康之休閒環境

關心與同理子女

問題解決能力

子女課業輔導

兒童與青少年之次文化

社會增強方法

社會行為規範

人際關係能力

學習良好之社交技巧

同儕參與

親子共學

親子共讀之培養

家庭共同學習之概念

親子共學之方式、管道

重建家庭關係

促進責任行為減少非責任行為

增加家人相處時間

傾聽與表逹

情緒管理

正向自我對話

拒絕的技巧

傾聽子女之心聲

接納子女之情緒

家庭危機處理

問題解決之能力

尋找相關團體協助

減少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正確之道德觀念

婚姻諮商

 七、資料管理:

本校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情形,檔案資料必須妥善保管並保密。

 

八、社會資源運用:

()本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時,得結合學生家長會辦理或請其協助輔導。

()本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之發生及加強輔導措施,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社會團體提供協助。

 

九、本計畫經室務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定後實施,辦理期間視必要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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