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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法規 / 黎明中學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臺南市黎明中學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9291日行政會議制訂

10391日輔導室處室會議修訂

壹、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三、教育部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台訓(三)字第09400864c「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四、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意事項

五、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流程

貳、目的:為促進性別平等教育及性教育,培養學生健康安全之性態度與性行為;且進一步落實積極維護懷孕學生權益,提供必要之協助,同時教導校園師生及家長接納、關懷懷孕學生,以保障其受教權,故訂定本要點。

參、對象:本校一般學生及懷孕、曾懷孕(墮胎、流產或出養)與育有子女之學生。

肆、內容與分工:

一、依據「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意事項」及「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流程」積極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並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學生懷孕事件之處理。

未成年學生發生懷孕事件時,立即成立處理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學生輔導專責單位設立單一處理窗口。

成年學生或已婚學生因懷孕而有協助需求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二、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暨性教育課程或活動,培養學生建立健康安全之性態度與性行為,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並教導校園師生及家長對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關懷之態度,以積極保障懷孕及育有子女學生之受教權。

三、不得以學生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出不當之處分,或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遭受歧視或不當處分之學生,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提出申訴或救濟。

四、教務處及學務處應主動依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關規定,採取彈性措施,協助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完成學業。

五、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等單位之資源,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

六、改善校園相關硬體設施,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

七、應於相關教育活動或研習,納入學生懷孕事件預防、處理及加強專業知能等相關議題之宣導、訓練。

八、籌措及申請經費,以辦理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之輔導及多元適性教育,因應學生懷孕事件之預防與處理。

九、於處理懷孕學生事件時,建立完整個案輔導紀錄,並謹守專業倫理,尊重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之隱私權。

十、知悉學生有懷孕之情事時,其內容如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通報者,依規定確實辦理。

十一、於每學年末將學生懷孕事件之處理概況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十二、本要點經室務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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