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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法規 / 黎明中學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臺南市黎明高中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關懷學生:指在校期間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

二、轉銜學生:指高關懷學生經前一學校評估,於後一學校入學後,仍有持續輔導需求者。

三、原就讀學校:指學生原就讀,因畢業、轉學、退學、中輟或其他原因不再就讀之學校。

四、現就讀學校:指學生因轉學、升學、重考並已辦理入學之現在就讀學校。

五、評估會議:指由原就讀學校召開,就高關懷學生進行評估,以決定其是否需列為轉銜學生之會議。

六、轉銜會議:指由現就讀學校召開,邀請原就讀學校代表出席,針對轉銜學生之個案資料進行交流與討論之會議。

  學校應將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入高關懷學生名冊,並追蹤輔導。

    原就讀學校應就前項名冊中之高關懷學生,於其畢業一個月前,召開評估會議,評估應

    否列為轉銜學生。但學生未畢業而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者,應於離校或開學  

    後一個月內為之。

 

肆  現就讀學校於學生入學後,應於入學日起一個月內,逕至通報系統查詢入學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依前項規定確認為轉銜學生者,現就讀學校經評估有必要者,應通知

    原就讀學校進行資料轉銜;原就讀學校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轉銜學生之必

    要輔導資料及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以密件轉銜至現就讀學校。

輔導資料之轉銜,應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請求轉銜輔導。

二、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

三、基於保護學生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必要。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

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及資料上傳至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等

相關作業規定,由教育部另定之。

  現就讀學校發現非屬轉銜學生之入學學生,經評估有進行介入性輔導

或處遇性輔導之必要者,得視其狀況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請求原就讀學校指派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參加個案會議,原就讀學校不得拒絕。

二、請求原就讀學校依前條所定程序,提供必要之輔導資料。

   接收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後,得召開轉銜會議,並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原就讀學校應指派主責輔導人員參加轉銜會議,協助轉銜輔導;其差

旅費由現就讀學校支付。

   本辦法經室務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定後實施,辦理期間視必要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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