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黎明高級中學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組織要點
87年9月1日行政會議訂定
103年9月1日行政會議修訂
108年9月1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本校依據教育部頒布「高級中學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特組織輔導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組織:本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由校長兼任主任委員,聘請各處室主任(含軍訓主任教官及秘書)、教師代表及教師會代表為委員。本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負責規劃、協調全校學生輔導工作。輔導教師員額悉依相關法規訂定之。
三、本委員會職掌:
(一)輔導工作委員會
1.審訂輔導工作各項章則。
2.訂定輔導工作實施方針、計劃及預算。
3.協調各處室推展輔導工作。
4.協助全體教師參與學生輔導工作。
5.研討輔導工作所需設備。
6.監督輔導工作之實施。
7.評鑑輔導工作之成效。
8.研商解決輔導工作所遭遇困難或障礙。
9.有關輔導工作研討改進事項。
10.其他有關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二)主任委員──校長
1.甄聘合格主任輔導教師與輔導教師。
2.定期召開輔導工作委員會。
3.領導輔導工作之推展。
4.督導全體教師參與輔導工作。
5.溝通全校教職輔導工作觀念。
6.社區的聯繫及其資源之應用。
(三)主任輔導教師
1.秉承主任委員之指示,擬定輔導工作實施計劃及年度預算。
2.擬定輔導工作實施步驟,並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
3.分配並督導輔導教師執行工作。
4.從事輔導工作改進之研究。
5.直接或間接執行各項測驗計劃,並領導有關人員進行統計、分析、研究工作。
6.出席校內相關會議,如輔導工作委員會、校務會議及其他和輔導工作推展有關之會議。
7.策劃及主辦相關之輔導活動:如教師輔導知能研習會、心理輔導座談會、心理輔導專題演講等活動。
8.設置與充實輔導工作設施。
9.協調各處室共同實施輔導工作。
10.聯繫校外有關資源,並爭取協助。
11.輔導專題研究。
12.參加有關進修之研習活動。
13.學生申訴案件處理。
(四)輔導教師
1.協助辦理輔導工作行政事宜。
2.學生資料之建立整理保管與運用。
3.辦理個案輔導、團體輔導及個案研究等事宜。
4.辦理學生各項心理與教育測驗之實施運用。
5.協助導師實施班級學生團體及個別輔導等事宜。
6.蒐集與提供師生相關之輔導知能資料。
7.協助執行輔導工作各項計畫及協助輔導工作研習。
8.圖書期刊之申購與管理。
9.財產非消耗品之申購與管理。
10.參加導師會報。
11.參加進修研習活動。
12.執行特教有關活動。
13.推行認輔工作。
14.辦理輔導工作資料之整理、統計及輔導專題研究。
15.其他有關事項。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五、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