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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活動 / 社團相關辦法暨要點 / 社團成立與輔導辦法

台南市黎明高級學校學生社團成立及輔導辦法

一、依據:

部頒「中等學校課外活動指導實施綱要」為督導學生社團活動瞭解學生對社團活動學習效率及技能訓練之成效,以達成德、智、體、群、美五育並重均衡發展之要求,特定學生聯課活動(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二、宗旨:

為加強生活教育,充實休閒生活,提倡正當娛樂,訓練學生自治能力,增進學生身心健康,激發學生潛能,試探學生性向特訂定本辦法。

三、活動時間:

依學校每週課程所訂之聯課活動時間,全校統一實施社團活動,其餘時間由各設團自行利用課餘時間實施。

四、參加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五、社團種類:計分七大類。

(一)學術性社團。

(二)藝術性社團。

(三)技能性社團。

(四)服務性社團。

(五)康樂性社團。

(六)體能性社團。

(七)綜合性社團(各科學會)。

六、社團之成立:

學生組織社團須有十五人以上連署發起,並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填寫社團組織申請登記表(表格如附表一,向訓育組領用)並提出社團組織章程草案,

(組織章程不得與校規抵觸)報由訓育組轉呈學務主任、校長核准後進行籌備。

(二)經核准成立之社團應公開徵求社員,人數不得少於十五人。

(三)召開成立大會,並請學務處派員列席輔導。

(四)各社團成立大會後一週內,應將大會通過之組織章程、會議記錄,社團申請表(如附表二)及社員名冊(如附表三)送交學務處核准後,即可成立。

(五)本校學生聯課活動(社團活動)以半學年制登記,每一學年結束前先選擇新學年參加之社團(除各科學會外)。

(六)除學校公佈之社團外,各學生社團如須增設者應於第二學期結束或新年度開學前,依上列程序向學務處提出辦理,其增設之活動經費由申請社團自行負責自給支付,逾期(開學後)讀得申請增設之。

(七)社團之命名一律冠以本校全銜(如台南市黎明高中OOO會,或OOO社或OOO團)否則以私自結社論處。

七、社團之組織及職掌:

(一)指導老師:

1.    每一社團應設指導老師乙名,由學務處就本校教職員或校外專家中報請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學年。

2.    指導老師負責社團之一切活動,包括社團之組織、計劃、執行及評量工作並作為學務處與社團溝通之橋樑。

3.    指導老師應於每次社團活動到場指導,並負責點名及秩序之維持。

4.    指導老師應指導社團幹部擬訂社團活動計劃,執行社團活動,並評量社員之群育成績。

(二)社長、副社長:每一社團應選社長一名,在指導老師指導下綜理社團一切事務,並對外代表該社團;副社長一名,協助社長處理社團事務,社長、副社長均由全體社員推薦之。

(三)社團幹部:各社團得視情況需要分設下列各組(各社團可視需要修改幹部名稱):

1.    研修組:負責計劃並執行社員研究進修事項,以及特殊才藝之訓練事項。

2.    文書組:負責建立並保管社團一切文書資料,社團全學期活動計劃之編列及各項會議及活動之記錄工作。

3.    活動組:負責各項活動之策劃、執行,安排全學期活動計劃,以及參與學校之各項活動。

4.    總務組:負責社團之收支及帳目管理,物品之購買、借用。

5.    器材組:負責社團各項器材之保管、維護與應用。

6.    公關組:負責社團對外關係之建立、社團畢業社員之連繫,社團活動資源之爭取。

7.    連絡組:負責社團連絡網之建立,社員集合之連絡工作。

八、社團人數:各社團應由指導老師就現有場地、設備、經費等條件,與社團幹部會商後決定容納成員之人數,並將預定招收社員人數向學務處報備,招收社員工作完成後一週內,應將社員名冊送交學務處。

九、活動場地:

由學務處統一規劃各班教室及公共活動場所於社團活動時開放使用,如有外借情形,應由外借單位於社團活動兩天前通知學務處,以便通知該社團變更活動場地。

十、活動設備:

(一)社團活動所需個人裝備應由社員自行準備。

(二)消耗性物品由各社團自行籌措購置使用。

(三)固定性及長期性使用之設備,非由社團能力所能購置者,由社團向學務處提出申請,學務處則視經費許可狀況逐年編列預算購置。

十一、活動經費:

(一)社團活動指導老師鐘點費由學校在人事費項下編列。

(二)長期性固定設備由學務處逐年編列預算。

(三)各社團可視情況需要酌收社費供社團運用,並將每位社員所收社費向學務處核備。

十二、社員之招收:

(一)各社團得於新生訓練期間及第二學期末一個月內,從事社團招收社員宣導活動。

(二)每位同學於第二學期第一週填寫社團活動志願表,每人得圈選填三社團,並依志願註明一、二、三之順序。

(三)上學校社團管理網站申請帳號及依規定時間內選填社團。

(四)訓育組依分發標準,分配每位同學參加一個社團。

(五)具有特殊才藝或校隊代表應輔導其參加指定之社團。

(六)分發標準:

1.  所具備該社團之才藝或曾代表學校對外比賽者,優先分發。

2.  以選填第一志願優先分發,第一志願人數超過社團容納量時,抽籤決定之。

十三、社團活動與管理:

(一)核准成立之社團,始准予展開活動。

(二)學校統一排課之社團活動時間,為正式課程之一部分,全校學生均須依分配或登記之社團參與活動,並嚴禁同學於社團時間隨意藉故離開指定活動範圍,否則一律以曠課處理,並記警告壹次,各社團應妥善利用此一時間進行活動。

(三)各社團可利用課餘或自習時間從事活動,惟需經指導老師同意,若利用假日需先向學務處提出申請。

(四)各社團以校內活動為原則,若欲到校外活動需經由學務處申請核准,並需有老師帶隊。

(五)各社團活動應不耽誤正課為原則,非經事先請准公假,不得利用上課時間從事活動。

(六)各社團舉辦大型活動或跨社團活動時,應檢附活動實施辦法向學務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實施。並於活動後一週內提出活動報告送至學務處。

(七)各社團應配合學校活動提供各項表演節目,並儘量提高學生才藝以代表學校參加各項對外比賽。

(八)社團各種公告、海報及其他文件、刊物等,事先應請指導老師核閱,再呈學務處蓋印後始得公佈。

(九)本校公佈及核准增設之社團,應有各項收支帳表,每學期結束,編造收支報告呈指導老師審核後送學務處備查,並得隨時接受指導老師或學務處抽查。

(十)學生社團活動經費以自籌為原則,必要時得視活動性質開列預算,呈報學務處審核,請求學校補助。

指導老師所需器材、用具由學校供應,學生所需器材以自備為原則。

各社團應於每次活動前至學務處領取「社團活動記錄簿」,並於活動完畢後填寫詳細後,呈訓育組備查。

各社團如有請求事項時,須經由訓育組、學務處、校長等層級,不得越級進呈,否則不予受理。

其他未盡事項依本校社團管理細則行之。

十四、社團之評鑑及獎懲:依台南市天主教黎明中學 學生社團評鑑辦法 辦理

十五、附則:各社團所訂之章則、公約以及繪製之海報,出版之刊物均不得與校規抵觸,並不得違背教育宗旨。

十六、本辦法呈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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